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2民初483号
原告:吉安市新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35号3、5幢1-01、02室门面。
法定代表人:黎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吉安市新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创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吉安市新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市新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计2957元,由原告吉安市新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