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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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2838号
原告: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8347292XK,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联系方式135××××****。
法定代表人:**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5711696709,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17号201室,联系方式18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2552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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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26255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