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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2838号 原告: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8347292XK,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联系方式135××××****。 法定代表人:**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5711696709,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17号201室,联系方式18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2552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 2 民币26255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