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裕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明盈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鸿裕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9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明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水韵花都21栋2#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最新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鸿裕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1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最新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明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鸿裕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赣079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鸿裕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