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建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25民初556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秀军,江西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南侧紫景园7幢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775750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建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于2020年6月30日明确告知本院因为与被告达成了庭外调解协议,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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