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铅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4813号
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街办。
法定代表人贾文良。
被告江西省建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南侧紫景园**2-8。
法定代表人刘智刚。
被告江西省建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铅山分公司,地址: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旺源弄商品房(汽修厂宿舍)第******。
负责人郑雅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铅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