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1104执24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赣11民终1286号民
事判决书,于202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4,142,59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43,825.92元,合计人民币4,191,417.9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院(2024)赣1104执保83号保全结果通知书,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上饶分行营业部某某账户的存款,现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公司的上述被冻结银行存款自动转为本案中的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191,417.92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