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6638号
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机电建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饶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机电建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饶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机电建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饶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182.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机电建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F345219192024217****)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机电建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饶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18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