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异1号
案外人:程淑芳,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011469-9,住所地贵溪市沿河东路北侧(翰林雅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土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19623-8,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白塔西路**。
法定代表人:方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程淑芳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程淑芳称,2015年5月,案外人程淑芳从被执行人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八套房屋,分别坐落于鹰潭市余江区。案外人程淑芳与被执行人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八套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鹰潭市余江区房产管理局备案,案外人程淑芳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由此,案外人程淑芳对该八套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6)赣0681执1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5号楼103室、8号楼102室、8号楼106室、8号楼107室、8号楼109室上述五套房产,现提出异议请求解除上述五套房产的保全措施。
案外人程淑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购房合同复印件五份,(2016)赣0681执1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6)赣0681执13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转款凭证5份。
经审查查明,本院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赣0681执1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鹰潭市余江区五处房产。2015年5月1日案外人程淑芳与被执行人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余江区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登记。涉案房屋并未登记在案外人程淑芳名下,即使案外人程淑芳进行了商品房备案登记,但是备案登记系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备案登记行为,商品房备案登记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者变动的效力。本案案外人程淑芳对涉案房屋只是享有债权请求权,不享有物权请求权,故案外人程淑芳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外人程淑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程淑芳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周 超
审判员 饶路新
审判员 官盱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彭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