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10月2日出生,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姚强辉,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46990,住所地贵溪市沿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肖土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姚强辉、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02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姚强辉、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强辉、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强辉、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强辉、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4005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中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