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执恢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姚强辉,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46990,住所地贵溪市沿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肖土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6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姚强辉、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姚强辉、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并对其银行账户余额依法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7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33648元,2019年已执行68415.52元,未执行365232.48元,截至2020年11月24日,本次恢复执行已执行55904.65元,未执行309327.8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瑜林
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
人民陪审员  张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饶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