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保552号
申请人:***,男,1962年0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0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申请人:汪文华,男,1965年0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申请人: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46990,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沿河东路北侧翰林雅苑内。
法定代表人:肖土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汪文华、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文华、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28273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汪文华、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计28273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执行费1934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卫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