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恢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980859。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沿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89207871A。

法定代表人肖柏军,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柏军,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肖土林,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被执行人周剑,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肖暖英,女,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沿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46990。

法定代表人肖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柏军、肖土林、周剑、肖暖英、***、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受理了主债务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本案抵押物属主债务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除主债务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外,本院不得执行其他保证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小玲

审判员  王财斌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