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980859。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沿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89207871A。
法定代表人肖柏军,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柏军,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肖土林,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被执行人周剑,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肖暖英,女,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沿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46990。
法定代表人肖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柏军、肖土林、周剑、肖暖英、***、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赣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柏军、肖土林、周剑、肖暖英、***、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各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柏军、肖土林、周剑、肖暖英、***、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02.4635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