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溪市沿河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89207871.
法定代表人肖柏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溪市沿河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60114699.
法定代表人肖士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柏军,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朝晖
审判员 丁 力
审判员 占景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