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602执13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46990,住所地贵溪市沿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0516247379,住所地月湖区鹰雄大道**铜锣湾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傅路生,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0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655132.3元,未执行5655132.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配审员***
人民配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