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26执1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代码:91371626665747707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三路39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6593641283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明越强,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邹平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明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1977216.08元,被告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商品混凝土款100000元(已支付),于2017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商品混凝土款55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商品混凝土款32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商品混凝土款500000元,于2017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商品混凝土款507216.08元;二、被告明越强对被告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商品混凝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若被告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明越强未按上述任何一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之日起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混凝土款,且两被告另行支付给原告违约金30000元;四、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户余额为101810.9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邹平青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座支行账户,账户余额为2364.63元;现已执行908000.00元,未执行649216.08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649216.08元,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源
审判员***
审判员*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军
备注:
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