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26民初630号之一
原告:***(曾用名***),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
原告***与被告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2.50元,保全费850元,共计17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