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全德生物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民初3971号
原告:**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黄山三路3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936412836。
法定代表人:张均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文,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全德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高新街道办事处山旺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BXB125Y。
法定代表人:李振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德生物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53.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53.80元,由原告**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玉颖
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章管理的规定》,**市人民法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县人民法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