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鸿鹏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邹平县西董街道办事处鹤伴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6民初5410号 原告:滨州市鸿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邹平县西董街道办事处鹤伴中学,住所地邹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三路3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9364128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滨州市鸿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西董街道办事处鹤伴中学、邹平衡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滨州市鸿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州市鸿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