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7503号
原告:成都晋兴元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杨静,四川领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先辉,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晋兴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晋兴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晋兴元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晋兴元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7元,减半收取计4473.5元,由原告成都晋兴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