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2002民初4881号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252517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滨江大道东福小区四区4-9(F)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7CHD3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代学,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与被告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代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决由被告立即支付东福小区二区1#、2#、3#、4#楼及地下室消防工程款3,431,783.64元及利息(利息支付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2.调解或判决由被告立即支付东福小区二区地下室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款6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3.调解或判决由被告立即支付东福小区二区1#楼消防工程款1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4、判令原告对东福小区二区1#、2#、3#、4#楼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1#、2#、3#、4#楼由被告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被告将该项目二区1#、2#、3#、4#楼及地下室以及防火分区5的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进场施工,于2021年12月20日安装施工完毕(2#楼及其他部分未施工),2022年3月30日,通过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安全验收。
2019年4月9日,原、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签订《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1#、2#、3#、4#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按施工图包干总价为9,700,000.00元。原告未施工的2#楼及其他未完成部分为1,634,382.92元,原告实施完成的工程价款为8,065,617.08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633,833.44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431,783.64元没有支付。
2021年5月10日,原、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签订《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地下室(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实行施工图总价包干工程价为620,000.00元,原告已经全部施工完毕,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中,被告将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1#楼消防工程口头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完成的工程价款为170,000.00元,被告未支付工程款。
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为了使原告的正当利益得到保护,特提起诉讼。
被告呈**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1号楼170,000.00元工程款主体错误,被告不是1号楼消防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1号楼消防工程款的支付主体,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因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仅包括2、3、4号楼及地下室,不包括1号楼,1号楼建设单位为资阳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原被告就1号楼消防工程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不是1号楼消防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不是1号楼消防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主体;二、原告主张2-4号楼消防工程款3,431,783.64元和5区地下室的620,000.00元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有4个:一是足额的税票,二是验收合格,三是办理结算,四是移交资料和设备。由于本案两份合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消防工程,原告2号楼尚未施工完毕,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不具备付款条件,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三、原告主张按照LPR4倍计算消防工程款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点:1.涉案工程尚未全部验收合格,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尚未办理结算,无法锁定欠款金额,并且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根本不存在延迟付款的问题,更不可能存在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2.原告主张LPR4倍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LPR4倍利息仅仅适用于民间借贷,不适用于工程欠款,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即便要支付利息也仅仅是LPR的利率,而不是4倍;3.原告主张1-4号楼从2022年4月14号开始计息,地下室防火分区5从2022年4月16日开始计息,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时间错误,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应付款时间尚未确定,由此可见,原告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节点严重错误,依法不应该支持;四、原告就1-4号楼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主张错误,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点:1.本案审理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解决消防专业分包问题属于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解决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其中一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问题,同属于四级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一事一案,一案一事的原则在建设分包合同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请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2.按照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满足所建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规定,优先权仅仅适用于可以独立折价拍卖处置变现的资产,而且是施工人施工形成的资产。本案消防工程属于建筑物的附属工程,不能够单独折价、拍卖、变现,原告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依法不应该享受工程价款优先权。并且,本案审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无法审理工程价款优先权纠纷,请法院驳回其优先权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消防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主体地位;
证据2、《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3#、4#楼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复印件,第五条第2款指定***为现场负责人,第八条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工程总价款为9,700,000.00元,并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其中第9、10项...情况下支付至包干总价的85%,办理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结算总价的97%,证明原告是合同的施工主体,合同是总价包干按进度付款;
证据3、《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地下室(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复印件,本合同的第五条第2款指定***为现场负责人,第八条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工程总价款为620,000.00元,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证明目的同证据2;
证据4、《工程进度款审核表》复印件,实际上是原告的工程进度款审核表,是原被告双方对工程的结算,其中的审核具体意见,证明了竣工验收合格在交于甲方后15日内支付到85%,同时竣工验收合格证已移交满15日,达到支付要求;该审核表第四条载明了2号楼及其他未完成部分为1,634,382.92元,未完成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是被告方的房屋未修建完成,导致消防工程无法施工而造成;审核进度表第7条明确了完成产值应该为8,065,617.08元。此审核表是本案被告提交给原告的,有被告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其中有***、***、***(音)的意见,审核表的时间为2022年7月12日和14日由被告方签字,证明目的为工程竣工结算,并且项目已作竣工验收,合格证已移交给本案被告,整个工程的总价款与诉状中一致。该审核表证明了本案的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4,633,833.44元,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作为本案的原告有权利按照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工程款;
证据5、《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1-4#楼大门2#附楼及地下车库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证据6、《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因发文主体是被告,所以原告没有原件);
证据5、6证明3、4号楼及地下室消防验收合格,工程已经过验收并且合格,验收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在证据4中已经证明合格证已移交给本案被告,根据证据2、3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合格证交付后的15日内,我们请求的时间从4月16日开始计算工程款利息;
证据7、原告**消防公司庭后提交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件(复印件),证明已向被告呈**公司开具并交付5,160,833.4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2019年4月9日签订的《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3#、4#楼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633,833.46元,就2021年5月10日签订的《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地下室(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已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27,000.00元。
被告呈**公司对原告**消防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刚才原告举证时只对原告有利的部分进行了说明,其忽略了以下重要内容:①工程范围不包括1号楼;②在合同的第五条第12款...十日内向甲方移交竣工验收资料6套...否则视为乙方工程未完工,③在第八条第2款,是施工图包干总价,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签证需要进行结算;④在第八条第4款,每笔款项支付时应由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请款报告,并列明工程完成情况,经甲方核实工程完成情况后,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到目前为止,原告没有足额向甲方提供发票,不符合支付条件;⑤在该合同第九条第2款明确,如施工...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按时调整,由此可见本案涉案工程是需要最终结算,而非进度审核;⑥在该合同的第十条第1款明确,自出具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5日内,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竣工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部门,时至今日原告未移交,不具备付款条件;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同证据2,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4的三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①原告仅仅选取了对其有利部分进行阐述,忽略了该进度审核表的第8点节点按85%总额为6,855,774.52元;②在第10点以下空白...其他分摊扣款和签证计费结算时再计取,从而证明该工程进度款的审核表不是原告诉称的结算单,不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③该审核表的第2点约定竣工验收合格证已移交满15日达到支付要求,实际上本案2号楼尚未验收,根本没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没有达到付款条件,而且两份合同消防工程属于整体工程而非单个工程,是需要全面履行合同,而非部分履行;④原告实施的消防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尚未整改;对证据5、6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并且被告作为涉案工程2、3、4及地下室的建设单位,至今未收到上述文件。
综上所述,原告未提交验收合格的全部证明文件,也未向提交已经足额支付税票的证据,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本案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被告呈**公司对原告**消防公司庭后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件(复印件)发表书面质证意见: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2022年4月21日开具的527,000.00元发票为资阳市东福小区二区地下室(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的发票,并不是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3#、4#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的发票,根据合同第八款的第4项指出:每笔款项支付时,应由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请款报告,并列名工程完成情况,经甲方核实工程完成情况后,予以支付相应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从这条可以看出乙方除提供发票外还必须提供请款报告及进度审核表待呈**公司审核,防火分区5合同总价620,000.00元,根据合同,验收合格支付85%,即527,000.00元,**消防公司提供发票527,000.00元,但并未提供请款报告及进度审核表,原提供的2022年5月30日的进度审核表中第6条明确说明不含防火分区5;②根据合同第十款工程验收第一项,消防工程验收后5日内,**消防公司应负责消防工程的竣工资料移交物业管理部门,以备查验,截止目前,已验收的3#楼、4#楼及地下室消防工程,**消防公司并未向甲方和物业部门提供消防工程资料以备查验。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诉求依据不足,不能证明527,000.00是已具备付款条件,建议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呈**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被告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主体地位;
第二组、证据3:2、3、4号楼及地下室消防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证据4:地下室防火分区5分包合同复印件,
第二组证据证明:①合同不包括1号楼,原告主张1号楼工程款口头承诺170,000.00元缺乏证据支持,并且,1号楼建设主体单位为鑫源公司;②办理结算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③应该扣除质保金3%,原告全额主张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应向物业移交设备、工具、资料,原告存在违约;
第三组、证据5:电梯维修说明复印件,证明原告实施的消防工程存在局部质量缺陷,没有进行整改合格;
证据6:质量问题照片复印件,证明原告除整改意见书载明的质量问题外,还存在其他等问题;
第三组证据证明原告施工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整改,应该减少价款或整改完成。
第四组、证据7:进度审核表复印件,证明2号楼没有施工完成,更没有验收合格,付款条件不成就,证明没有办理最终结算;
证据8:付款明细复印件;
证据9:付款凭证复印件;证据8、9证明被告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
第四组证据,证明原告实施工程尚未办理最终结算,并且,原告没有提供等额税票,付款条件不成就,无法付款。
原告**消防公司对被告呈**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1、2无异议;对于证据3、4的质证意见以我方的举证的质证意见为准;证据5所确定的消防承担五千元的责任,在质保金中予以扣减;证据6质量问题被告未向我们及时反馈意见,若存在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我们该承担就承担,但不是被告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对证据7、8、9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5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因该证据与被告所举的2022年5月30日的《工程进度审核表》完全一致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证据6,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系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给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设计审核意见书,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采信;对原告所举证据7,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验收意见书收文主体为被告,系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给被告的,能与原被告所举2022年5月30日的《工程进度审核表》相印证,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文件不真实,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庭后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件(复印件),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证据,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所举第三组证据有异议,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审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消防公司系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22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3日,呈**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2017年12月8日至长期。
2019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3#、4#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被告将由其开发的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3#、4#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施工图所涉及的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该合同载明:“发包单位: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包单位: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工程名称: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三、承包范围及内容: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3#、4#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施工图所涉及的消防工程......11、竣工验收前完善竣工资料、竣工图(含电子版)等。12、在质量保修期内,对本工程进行质量保修服务。四、工期(开、竣工时间)1、开工时间:2019年2月20日2、竣工时间:2021年2月19日(暂定);进度均应与土建工程同步,不得影响土建及项目整体施工进度。乙方须在该竣工期限内按时完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否则乙方将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2、甲方指派***为现场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控制......4、甲方按审批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乙方工程款......11、乙方的施工资质必须得到当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负责解决、协调与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1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竣工验收资料陆套(含材料质量证明和使用证明,各分部分项的调试合格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的规定,并应经监理单位书面确认),否则,视乙方工程未完工......八、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1、本项目消防工程实行施工图总价包干:2、施工图包干总价为:9700000.00元,大写:玖佰柒拾万元整。3、工程进度款支付:①、主体期间预留预埋部分:每栋基础到地面10层支付一次,11层到主体封顶支付一次,支付比例为该部分已完工程量的60%。②、消火栓管道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部分已完工程量的70%。③、喷淋主管网(DN80-DN150)安装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部分已完工程量的70%。④、喷淋支管安装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部分已完工程量的70%。⑤、地下室消防报警穿线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部分已完工程量的70%。⑥、地面每栋消防报警穿线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部分已完工程量的70%。⑦、消防报警设备、喷头及消火栓安装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部分已完工程量的70%。⑧、泵房及所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安装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部分已完工程量的70%。⑨、消防验收合格移交给甲方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包干总价的85%。⑩、结算办理完毕后六个月内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年满后无息支付......4、每笔款项支付时,应由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请款报告,并列明工程完成情况,经甲方核实工程完成情况后,予以支付相应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5、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6、履约保证金: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30万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至甲方处,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每栋主体封顶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5万元;每栋主体封顶后6个月退还3万元;乙方承包的工作内容施工完毕(达到联动标准)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代表的检查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的保证金。九、价格调整1、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内容总价包干不作调整。2、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按实调整,增减项目单价如原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的项目,按原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同比例下浮执行;如投标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甲方认定的综合单价执行。十、工程验收1、自出具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5日内,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和移交物业管理部门,甲方负责配合乙方验收事宜。2、本工程以招标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业主要求以及当地相关部门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并且乙方需保证取得当地、地方政府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3、乙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通知甲方及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参加隐蔽验收。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并给其他施工单位及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等的返工费用以及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工期赔偿。5、乙方负责消防工程的验收及有关部门关系协调,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付。6、乙方应确保自身施工的消防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验收要求,并确保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造成返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必须整改后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因验收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在工程款项中扣除)。7、乙方完成消防施工工作,达到验收条件,但因甲方原因导致未完成其他工程导致乙方长时间无法进行消防验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十一、工程保修1、工程保修期从竣工交付之日起按两年计算。质保金按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3%存在甲方处,保修期内,因工程安装引起的质量问题,以及材料在内的缺陷,乙方应无偿维修或换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责任及损失。2、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时,乙方应签署保修责任书,乙方不签署保修责任书,则按照规定的起算日期加上延期签署保修责任书时间,重新计算保修期起始时间。十二、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和竣工验收,未及时完成施工任务影响其它项目施工的按每天10000.00元处罚,影响竣工验收时间的按每天20000.00处罚......”
原被告签订上列合同后,原告承建了约定的消防工程。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资住建消验【2022】第004号《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2年03月29日申请资阳市××小区××号楼××号楼××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按照该项目实施时所采用的有关消防的技术规范、标准,经资料抽查、现场抽查和功能测试,现将该工程综合评定结论告知如下:合格......”被告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2年3月18日先后支付案涉消防工程进度款4633833.44元。被告最后一次《工程进度款审核表》载明:“日期:2022年5月30日......消防支付至85%......建设单位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核具体情况:1.根据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消防合同8.3.9条支付节点:竣工验收合格证交与甲方后15日内支付到85%。2.竣工验收合格证已移交满15日,达到支付要求。3.本次**消防申报金额为:259万元。4.2#楼及其它未完成部分为1634382.92元(附未完成项目组价清单,消火栓未完善按50%计取。)5.进度款累计审核汇总为:5232251.86元(附汇总表)6.合同总价为:9700000.00万元(不含防火分区5)7.完成产值应为:9700000.00-1634382.92=8065617.08元。8.节点按85%总额为:8065617.08*85%=6855774.52元。9.本次审核应支付金额为:6855774.52-4633833.44=2221941.08元10.一下空白,其它分摊扣款或签证计费结算时再计取。施工单位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字**),2022.7.11建设单位成本合约部***(签名)2022.7.12部门经理***(签名)2022.7.14建设单位工程部项目经理意见:同意。***(音)2022.7.14”。
2021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地下室(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载明:“发包单位: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包单位: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工程名称: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二、工程地点:资阳市雁江区建设东路三、承包范围及内容......11、竣工验收前完善竣工资料、竣工图(含电子版)等。12、在质量保修期内,对本工程进行质量保修服务。四、工期(开、竣工时间)1、开工时间:2021年5月20日2、竣工时间:2021年12月31日(暂定);进度均应与土建工程同步,不得影响土建及项目整体施工进度。乙方须在该竣工期限内按时完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否则乙方将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甲方指派***为现场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控制......12、乙方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指令,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竣工验收资料陆套(含材料质量证明和使用证明,各分部分项的调试合格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的规定,并应经监理单位书面确认),否则,视乙方工程未完工。六、工程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规定......4、施工进度必须满足整个工程进度和甲方、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七、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1、本工程范围内施工使用的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购买,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材料。2、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按照投标清单中材料、设备的品牌、材质、型号采购,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私自替换品牌、材质、型号造成实际造价低于投标报价的,该部分差价在结算时应于扣减。八、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1、本项目消防工程实行施工图总价包干:2、施工图包干总价为:620000.00元,大写:陆拾贰万元整。(税率9%,不含税总价568807.34元、税金51192.66元)3、工程进度款支付:①、消防验收合格证移交给甲方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包干总价的85%。②结算办理完毕后六个月内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年满后无息支付。4、每笔款项支付时,应由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请款报告,并列明工程完成情况,经甲方核实工程完成情况后,予以支付相应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另第二笔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全额开具结算总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包含质保金部分。5、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九、价格调整1、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内容总价包干不作调整。2、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按实调整,增减项目单价如原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的项目,按原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同比例下浮执行;如投标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甲方认定的综合单价执行。十、工程验收1、自出具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5日内,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和移交物业管理部门,甲方负责配合乙方验收事宜。2、本工程以招标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业主要求以及当地相关部门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并且乙方需保证取得当地、地方政府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5、乙方负责消防工程的验收及有关部门关系协调,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付。6、乙方应确保自身施工的消防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验收要求,并确保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造成返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必须整改后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因验收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在工程款项中扣除)。7、乙方完成消防施工工作,达到验收条件,但因甲方原因导致未完成其他工程导致乙方长时间无法进行消防验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十一、工程保修......十二、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和竣工验收,未及时完成施工任务影响其它项目施工的按每天10000.00元处罚,影响竣工验收时间的按每天20000.00处罚.....”合同签订后,**消防公司进行消防工程施工。
截止2022年5月30日,呈**公司支付案涉消防工程款4,633,833.44元。**消防公司催收案涉工程余款未果,于2022年8月11日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消防工程分包工程是否竣工结算,呈**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案涉消防工程款及是否应支付迟延支付消防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消防公司是否对资阳市××小区××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9年4月9日签订的《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3#、4#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和2021年5月10日签订《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地下室(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消防公司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案涉消防工程分包工程是否竣工结算的问题。原告**消防公司虽然提交了案涉工程3号楼、4号楼及地下室消防工程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但未提交案涉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证据,故本案所涉消防工程分包工程未作竣工结算。
关于案涉消防工程款是否应支付的问题。原告所举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资住建消验【2022】第004号《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明确载明资阳市××小区××号楼××号楼××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即案涉工程中的资阳市××小区××号楼××号楼××室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所举2022年5月30日的《工程进度款审核表》明确载明:“竣工验收合格证已移交满15日,达到支付要求......本次审核应支付金额为:6855774.52-4633833.44=2221941.08元”。被告呈**公司辨称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9日签订的《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3#、4#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和2021年5月10日签订《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地下室(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所涉消防工程是一个整体工程,目前2号楼尚未施工完成,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号楼、3号楼、4号楼及地下室工程进度款3431783.64元的主张。因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9日签订的《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3#、4#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约定“消防验收合格移交给甲方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包干总价的85%”,并未约定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3#、4#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移交给被告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包干总价的85%,且被告在其2022年5月30日的《工程进度款审核表》确认“本次审核应支付金额为:6855774.52-4633833.44=2221941.08元”,系其确认向原告支付该进度款。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应当支付的尚欠消防工程进度款2221941.08元予以确认,被告对其审核同意支付的尚欠工程进度款2221941.52元应予支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尚欠消防工程进度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支付迟延支付消防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问题。按照《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3#、4#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第八条“消防验收合格移交给甲方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包干总价的85%”的约定,结合原被告双方所举2022年5月30日的《工程进度款审核表》明确载明:“竣工验收合格证已移交满15日,达到支付要求”和建设单位成本合约部部门经理***、工程部项目经理***(音)签名同意日期均为2022年7月14日,本院认定被告呈**公司应于2022年7月14日支付其确认的应付消防工程款2,221,941.08元。但因原被告双方在《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2#、3#、4#及地下室(不含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约定:“每笔款项支付时,应由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请款报告,并列明工程完成情况,经甲方核实工程完成情况后,予以支付相应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原告于本案受理前向被告提供该合同所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33,833.46元,被告也支付了原告消防工程款4,633,833.44元,应付消防工程款2,221,941.08元因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被告有权拒绝支付,故被告未迟延支付该合同所涉的消防工程款,不应支付迟延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综合本案案情和全部证据,本院酌情判决被告于原告向其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案涉消防工程款2,221,941.08元。原告要求被告从2022年4月14日起支付逾期迟延付款的利息,因其未举证证明2022年4月14日前其已移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满15日,未举证证明其2022年4月14日前已经足额向被告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支付消防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东福小区二区地下室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款620,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因《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地下室(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第八条约定消防验收合格证移交给甲方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包干总价的85%,原告未举证证明该消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更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将消防验收合格证移交给了被告,原被告双方所举2022年5月30日的《工程进度款审核表》明确载明“不含防火分区5”,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于资阳市东福小区建设项目二区地下室(防火分区5)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消防验收合格证后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东福小区二区1号楼消防工程款170,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因其未提交原告承包该号楼消防工程的合同等相关证据而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是否对资阳市××小区××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消防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必备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依法就其承包的消防工程给整个工程增值部分的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承建了1号楼,原告虽承包了2号楼、3号楼、4号楼及地下室的消防工程,但2号楼的消防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并未结算,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对资阳市××小区××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仅支持其对资阳市××小区××号楼××号楼××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呈**公司辨称原告**消防公司分包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被告呈**公司未向原告**消防公司提起反诉,故本院对该部分事宜不做审理。
综上,本院对原告**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于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工程进度款2,221,941.08元;
二、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上列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消防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资阳市××小区××号楼××号楼××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574元(已由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98元,被告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576元,被告四川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