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天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正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1502民初891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四川正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沿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7289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310372051。******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投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正天投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正天投资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庭审中被告当庭撤回反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材料加摊铺款342358.24元,其中级配碎石款293443.8元,摊铺款48914.4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材料加摊铺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5090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故毁约造成的机械租赁、场地租用费、材料采购损失费24844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宜宾大学城签订《宜宾西华大学大学道路工程道路基层承包合同》。原告分包被告的宜宾西华大学大学道路工程道路基层的材料和摊铺工程,工程承包内容:从K4+560段到K1823段施工图以内的所有道路工程路基工程的级配碎石层,5%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层的材料供应。约定价格:级配碎石(不含税)材料单价102元/m³,摊铺17元/m³,即材料加摊铺费119元/m³,数量暂定15000m³;5%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层(不含税)材料单价130.9元/m³,摊铺21.25元/m³,即材料加摊铺152.15元/m³,数量暂定25000m³,原告所组织的沙、碎石、石粉、水泥等建筑材料在签合同前经甲方负责人到原材料现场抽样、封装,并检测确认质量符合施工方要求。原告备好材料,双方签订合同后,组织工人进场施工。级配碎石的摊铺操作过程是:原告将级配碎石运至四川正天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实施的路基上,交于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机械摊铺,正天项目技术总工**负责现场指挥施工。但由于路基基层未按规范施工,材料上以泥土当砂砾石使用,且路基未夯实碾压,在摊铺过程中,出现基础下沉现象。为此原告多次向**提出,不能这样施工,基础不牢验收时过不了关的。果不然,西安建工技术人员在进行湾沉检测时,马上通知被告检测不合格,责令整改。最后,四川正天未按要求整改,而被西安建工解除了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原告是分包被告的级配材料供应,且按合同要求数量备好了原材料,拟按时完成该工程的材料供应。被告的合同没了,原告备好的材料就无用了,现仍然放在那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况且,被告对原告所供级配材料2876.96m³至今未计算和清帐。也未与原告就结账、补偿、善后等问题进行商量和讨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正天投资辩称,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包工包料,而不是买卖材料;路基在级配材料之下,同时退场原因载明了是级配材料不合格,没有说明是路基不合格;所有证人都是原告的利害关系人,证明力大小请法庭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宜宾西华大学大学道路基层承包合同;2、砂石购销合同;3、收条4*、收据1*、证明一*、级配碎石配送清单若干;4、甲方应补偿乙方损失费、违约金及资金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我方计算出被告违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租用场地,水电等);5、合伙协议;6、被告与总包方西安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8-5-4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2、总包方分别于2018年6月18、20、26日,三次给被告方发的工作联系单实际就是整改函;7、总包方向被告发出的退场通知;8、民工工资表支付情况。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4日,正天投资分包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工)承包的宜宾市大学城及科创城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大学路、石岗路道路工程(K4560段到K1823段)施工图以内的所有土石方路基以上工作内容(绿化工程除外)。******
2018年5月25日,正天投资(甲方)与***(乙方)签订《宜宾西华大学大学道路工程道路基层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宜宾西华大学大学道路工程道路(K4+560段到K1+823段)施工图以内的所有道路工程路基工程的配级碎石层、5%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层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完成本承包工作范围的所有工作,含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含人工、材料、机械、运输、增值税等所有费用),包质量、包安全、包竣工验收。本合同按材料加摊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的计价原则执行。价格组成:级配碎石(不含税)材料单价102元/m³,摊铺17元/m³,数量暂定15000m³;5%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层(不含税)材料单价130.9元/m³,摊铺21.25元/m³,数量暂定25000m³,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现场实收数量为准。材料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先准备材料,材料款月结80%,每月25日与甲方指定收方人进行计量,并且报送甲方项目工程部、材料部、商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备案后,次月10日前支付,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按月进行支付,每月的25日报本月完成产值,次月10日之前进行支付。支付完成产值的80%。在分包工程竣工后经承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且双方结算完毕后1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100%。对于乙方负责送货的,在产品到达现场后,乙方送货人员应在现场同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一起进行检验和验收,甲方开箱验收合格后,予以接收并保管。甲方在验收时,如发现产品不符合规定,甲方可暂代保管,同时在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货物并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异议后,应在3日内(另有规定或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或逾期支付货款时,每天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8年6月18日,西安建工向正天投资发出《工作联系单》,表示正天投资在大学路K4+260-K4+500段级配碎石层的施工中,适用的级配碎石的级配不合格,砂比例大且含泥量过高。请及时材料级配进行调整,以达到设计要求。2018年6月20日,西安建工又向正天投资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正天投资对不合格施工面进行返工,并使用合格的级配碎石重新摊铺碾压以达到设计要求。2018年6月26日,西安建工再次向正天投资发出《工作联系函》,表示正天投资的进场材料(级配碎石)不符合质量要求,返工过程中,仍使用不合格材料,返工质量不合格,现责令马上按要求整改,否则将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罚。2018年6月26日,西安建工向正天投资发出《退场通知书》,表示正天投资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在返工过程中仍在使用不合格的级配碎石料,以致返工质量不能达标。造成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无法满足工程需要和建设单位的要求。鉴于以上情况,现通知正天投资终止合同,并于24小时内退出施工现场,由我公司重新安排施工班主进行返工。庭审中,正天投资提供四份《工作联系单》,拟证明正天投资在收到西安建工的《工作联系单》后,向***发出了要求其对级配材料进行调整,以达到设计要求等的《工作联系单》。******
2018年11月2日,***自制一份《级配碎石配送清单》,表明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有效级配碎石配送数量为21876.96m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正天投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系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级配材料的供货,一部分为摊铺道路工程。因承包合同对两部分的价格分列明确,且两部分的验收方式和合格的判定时间不同,故两部分是相互独立的部分。关于级配材料的供货部分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部分,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向涉案工程已配送了相应的级配碎石,该事实原、被告皆无异议,只是对配送的数量及是否应支付货款存在争议。原告提供配送清单证明其已供货2876.96m³,被告正天投资不予认可,但未举证证明其已收到的级配碎石的数量,故本院对原告配送清单的供货数量予以认可。被告正天投资辩称原告配送的级配材料不合格,向原告提出异议后,原告不予整改,不应支付相应的货款。但原、被告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由被告正天投资开箱验收合格后,才予以接收,不符合规定的货物也要在7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配送的货物合格。被告虽提供四份《工作联系单》证明其向原告提出了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收到了该《工作联系单》,故本院对被告正天投资的辩称不予采信。原告***履行了供货的义务,被告正天投资应履行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因原告主*其未收到任何货款,而被告正天投资也未举证证明其已支付的货款数额,故本院对原告表示未收到任何货款的陈述予以采信,被告正天投资应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876.96m³×102元/m³=293449.92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级配碎石款293443.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碎石款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因该涉案工程并未完成,故原、被告约定的余20%的碎石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的条款无法实现,故应按照材料款支付约定中月结80%的前项约定来支付未付款项,根据该约定,被告正天投资应于2018年7月10日前支付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支持为从2018年7月11日起以293443.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实购未用材料损失费及利息、材料中转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摊铺道路工程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根据该法律规定,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核准,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明的专业工程建设企业,个人不能成为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原告***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无权以个人名义进行工程承包,故原告***与被告正天投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关于道路摊铺的部分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属于无效条款不受保护。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摊铺款,因其摊铺路段质量不合格,而被工程承包方终止了与正天投资的专业分包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道路摊铺工程条款无效系原、被告双方皆有过错导致的,原、被告应当各自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正天投资支付因摊铺工程而产生的机械费、场地租用费,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本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四川正天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货款293443.8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8年7月11日起以293443.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7元,减半收取为5108.5元,由四川正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50.5元,***负担2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