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有之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20民初19026号
原告上海有之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石如及马雪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除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宏景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债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其提出主张时仍可适用年利率24%,故本院原告主张的年利率24%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日,宏景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乙方同意受让甲方享有熔盛公司的债权:“诺地乐债权”100,389元及孳息、“美联债权”9,785,056.21元及孳息;双方同意,按债权受让日的本金和孳息之和向乙方转让;双方约定,在2018年2月13日前乙方向甲方兑付7,857,357.02元及孳息,在2018年5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兑付2,028,088.19元及孳息,孳息的计算起止时间按甲方的实际支付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支付日止,孳息的计算标准按实际支付款项*10%/年计算;若逾期未付,按照法律保护范围里最高民间借贷利率(但最高不超过24%/年)承担利息。2018年2月6日,熔盛公司向宏景公司出具两份“确认书”:确认同意向宏景公司支付“诺地乐债权”100,389元及自2015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支付“美联债权”9,785,056.21元及自宏景公司每批次支付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2020年7月12日,宏景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确认事实:1、甲方前后共计支付了9,885,445.21元;2、熔盛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甲方出具《确认书》,确认上述甲方已支付案款9,785,056.21元及自实际支付之日起按10%计息,由熔盛公司向甲方承担支付义务;3、甲方、地通公司于2018年2月2日订立《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由被告地通公司受让甲方对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并约定若地通公司逾期不付,按照最高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24%/年)承担利息;4、截至本协议签订,除7,857,357.02元及利息外的其他款项(即2,028,088.19元及利息),地通公司均未履行。就甲方对地通公司享有的2,028,088.19元及利息的债权,甲乙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经双方核算确认,甲方对地通公司债权为本金2,028,088.19元、年利率24%的利息截至2020年6月30日为1,775,090.01元。甲方将其对地通公司的到期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含由此产生的约定孳息),乙方依照本协议直接向被告地通公司主张债权(包含由此产生的约定孳息)。协议落款处由宏景公司及原告盖章确认。2020年7月12日,宏景公司向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称:2020年7月12日,我司与有之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有之公司受让我司对贵司的债权(即2,028,088.19元及年率24%的利息)。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收到原告诉讼材料,案件先行进入诉前调解【(2020)沪0120民诉前调730号】,后因调解不成而审判立案。
一、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有之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欠款2,028,088.19元; 二、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有之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00,389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9日起、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7日起、以1,265,490.19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5日起、以62,209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7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50元,减半收取计18,775元,由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蕾
书记员  梅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