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9721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97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因申请人撤回起诉,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7,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嵘
书记员  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