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02民初10818号 原告:江苏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某某达(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宏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某某达(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宏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20元,减半收取计43,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10元,由原告江苏宏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