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a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4执恢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0日,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8日,住贵州省赤水市。
第三人: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5号1-2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周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4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恢复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6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565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追加了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第三人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第三人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第三人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被查封、扣押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其他处分,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崇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时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