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24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0日,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8日,住贵州省赤水市。
第三人: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5号1-2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18年1月17日,本院向第三人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112565元(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1565元),第三人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51000元,但余款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四川中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15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