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睿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世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睿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世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浪石村(旧机砖厂),统一信用代码913507007937789386。
法定代表人:祖世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睿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路18号丰州园5号楼202单元,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5633747439。
法定代表人:马尚亭,执行董事。
关于福建省南平世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睿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7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睿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福建省南平世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82780元、公告费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行人福建省睿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的别克牌小轿车一辆,本院已在交警部门进行查封,但目前该车并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福建省睿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调查函,但无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及财产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睿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债务及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已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果,未能实际拘押。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执行中在登记机关查封的闽H×××××的别克牌小轿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睿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 珍
执行员 林 巧
执行员 苏 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洁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