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1执36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墅溪村小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8NJWY7H.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馆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50090J。
法定代表人:宓中强。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97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8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案款190270.71元。负担案件诉讼费4037元、执行费2754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院依法查封因实际未控制到案,暂无法进行处置,其他无财产登记信息,另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现场调查,该经营场所已拆迁,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未执行到位案款,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向本院申报财产,又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36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洪勤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