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与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墅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978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8NJWY7H,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墅溪村小坞120号。
经营者:***,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50090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密中强。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墅溪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1167988282X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墅溪村木桥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诉被告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墅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01元,减半收取3700.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负担。
审判长姜文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吕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