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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399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杰、卢佳祺,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杭州东郊监狱服刑。
被告: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50090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才良,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张才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小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叶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