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13民初1614号
原告于**,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创业大道18-8号。
原告于**与被告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于**不能提供被告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