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1870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民终44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泽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