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民初354号
原告***,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