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民初354号

原告***,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