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13民初1614号 原告***,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创业大道18-8号。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