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2249号之一
原告: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422幢2单元202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南路209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82.5元,由原告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殷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