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2民初419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住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园西路4号三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110054015。

原告: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422幢2单元20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9043222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修健、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修健、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3元,减半收取6841.5元,由原告谢修健、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