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2执保126号
申请人:***,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申请人:**,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申请人: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871934372。住所地:高青县县城芦湖路北段路东祺多商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59477.1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鲁0322民初82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59477.1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