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2民初57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芦湖街道芦湖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