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执保124号
申请人: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871934372。住所地:高青县芦湖街道芦湖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彬,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金捷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52657048U。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郑疆,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金捷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鲁0322民初814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金捷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龙
书记员孙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