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民初814号
原告: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芦湖街道芦湖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
被告:淄博金捷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郑疆,总经理。
原告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金捷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4.00元,减半收取计8377.00元,申请费5000.00元,由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兆林
审 判 员 王晓静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丛丛
书记员赵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