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896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淄博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兰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3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承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史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