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

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淄博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01号
申请人: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871934372。住所地:高青县芦湖街道芦湖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彬,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729260333U。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07号国贸大厦1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申请人淄博祺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鲁0322财保4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