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28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高保路南侧(规划西外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亚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东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高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28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28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庞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