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8民初2558号
原告: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高保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亚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原告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商砼款14695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商砼生产买卖,被告承揽高阳县鑫城一号部分项目购买原告商砼。2021年8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商砼款146955元。对此,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特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房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