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8民初1419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高保路南侧(规划西外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560450886N。
法定代表人:刘亚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县。
原告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4000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恒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