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8民初1419号之一
原告: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高保路南侧(规划西外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560450886N。
法定代表人:刘亚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县。
原告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保全费860元,均由原告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