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9执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哈尔滨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路77号创新创业广场1号楼3层。
负责人:杨清荣、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理工大学科技园626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义,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8)黑0109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3623.47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制账户内存款,因余额不足未扣划,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实现债权,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湛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