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181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民,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树义,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1执监103号执行裁定书将此案指定由逊克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1执1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杨亚新
审判员 王海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