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农垦博康农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549-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理工大学科技园626室。
法定代表人李男,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博康农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229号1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董军,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博康农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胡庆斌
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丹